(2016)粤06民终第2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三水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佰胜酒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三水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佰胜酒厂有限公司,李竞华,霍翠芬,李山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第22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三水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黎耀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黎雄,广东创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恩慈,广东创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三水佰胜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李竞华,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竞华,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霍翠芬,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山山,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上诉人三水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佰胜酒厂有限公司、李竞华、霍翠芬、李山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三水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三水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三水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325元,由上诉人三水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三水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多交的325元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向其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 海代理审判员 刘全志代理审判员 李 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新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