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阳中执字第002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李明刚与阮付华、襄阳满富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刚,阮付华,襄阳满富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执字第00248-1号申请执行人李明刚,男。被执行人阮付华,男。被执行人襄阳满富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明刚申请执行阮付华、襄阳满富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106号民事调解书。本案执行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文书。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5)鄂襄阳中执字第00248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4月26日轮候查封了襄阳满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湖北省宜城市襄沙大道63号满富·楚都鑫城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以上被查封财产暂时不便于处置,申请执行人李明刚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1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被查封财产能够处置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超执行员 程 勇执行员 文丹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