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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特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广西分公司与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特164号申请人(仲裁本请求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长湖路32号8楼8805-8806、8808-8811号房,组织机构代码:76584816-9。负责人:莫根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霄阳,广东循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波,广东循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本请求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平江路139号,组织机构代码:13266002-7。法定代表人:方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理扬,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广西分公司(以下简称昌厦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098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仲裁案件受理的时间:2015年1月13日。二、仲裁案件受案号:深仲受字[2015]第291号。三、仲裁案件适用的仲裁规则: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称《仲裁规则》)。四、仲裁裁决作出的时间:2016年2月2日。五、申请人昌厦公司的申请事项:1.撤销裁决第一项“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2.撤销裁决第二项“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20000元合理费用”;3.撤销裁决第三项“本案请求部分仲裁费57,125元,由申请人承担:本案反请求部分仲裁费11,470元,由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已预付仲裁费11,70元,申请人径付被申请人11,470元;”。六、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要理由:1.仲裁庭违反仲裁程序,对应当在仲裁审理中解决的问题,不向当事人主动释明,也不依职权主动作为。仲裁庭认为昌厦公司请求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三航局)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仲裁庭这一认定是错误的。即使假如确需结算,昌厦公司申请仲裁后,中交三航局就应当立刻履行“结算”义务。依据《仲裁规则》第41条规定,如果仲裁委认为,本案确需进行鉴定(工程结算,审计、评估),也应当依法告知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要求申请鉴定。而不应当做出任何主动行为,把原本应该在仲裁程序中可以解决的一个问题,却不予解决。迫使申请人只有被迫在所谓条件成就后,再来进行仲裁,恶意增加仲裁申请人的仲裁成本。2.仲裁审理期限严重超时。《仲裁规则》第61条规定“仲裁裁决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四个月内做出”,本案裁决超期长达5个月之久。3.仲裁费的负担裁决有误。中交三航局在仲裁反诉请求支付的费用为16万元,裁决仅支持2万,仲裁却裁决昌厦公司承担全部反诉仲裁费。裁定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申请人昌厦公司主张仲裁程序违法,理由是仲裁庭未依职权进行鉴定,也未向其释明告知其申请鉴定。根据《仲裁规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鉴定可以由当事人申请并经仲裁庭同意或者仲裁庭认为需要而启动鉴定程序,当事人是否申请鉴定属于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仲裁庭是否主动启动鉴定程序或是否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属于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范畴,仲裁庭未向昌厦公司释明不构成违反法定程序。昌厦公司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昌厦公司主张仲裁裁决超期。根据《仲裁规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审理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仲裁裁决中已经载明:“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本案审理期限延长至2016年2月3日”,仲裁裁决于2016年2月2日作出,因此仲裁裁决并未超出仲裁规则规定的审理期限,昌厦公司依据该项理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能成立。昌厦公司主张仲裁费的裁决有误。《仲裁规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但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和裁决结果确定仲裁费用的承担。因此,仲裁庭有权对仲裁费用的负担作出裁定,属于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范畴,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昌厦公司依据该项理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能成立。综上,申请人昌厦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广西分公司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098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广西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育 元代理审判员 林 建 益代理审判员 赵 雪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佳(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2012年修改为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