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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民终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宋翠文、莆田德信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翠文,莆田德信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民终5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翠文,女,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委托代理人王惠娟、赖宗阳,莆田市涵江区商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莆田德信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法定代表人陈振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阳春、曾小绪,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上诉人宋翠文因与被上诉人莆田德信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5)涵民初字第2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宋翠文又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本纠纷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翠文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翠文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宋翠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佩仙代理审判员  黄冰晶代理审判员  吴伟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跃日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