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6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苑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6民初396号原告苑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苑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苑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苑某负担。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