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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2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与赵恒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赵恒春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2409号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紫光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海珍,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夏,女,1984年7月19日出生。被告赵恒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与被告赵恒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立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曼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