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81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武冈市湘运武惠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宏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冈市湘运武惠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王宏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81民初325号原告武冈市湘运武惠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波,男,1963年5月9日,汉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禹国生,男,1966年10月1日,汉族,系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海涛,男,1973年1月7日,汉族,系该公司出租车管理科科长。被告王宏帅,男,198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冈市湘运武惠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宏帅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武冈市湘运武惠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王宏帅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冈市湘运武惠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武冈市湘运武惠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洪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杨桂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