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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2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1432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张肖东,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 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於航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