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执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周晓海与方玉琪、殷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晓海,方玉琪,殷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653号申请执行人:周晓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方玉琪,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殷美,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一初字第014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方玉琪、殷美银行账户存款375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华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