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1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阮海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阮海力,邹巧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1245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瑞安市锦湖路333号。法定代表人池万松,局长。被执行人阮海力,男,1990年7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邹巧巧,女,1997年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现暂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瑞人口计生征字(2015)第69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阮海力、邹巧巧应交纳社会抚养费38760元,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阮海力、邹巧巧名下的存款不具执行价值,向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被执行人阮海力、邹巧巧名下无房产登记。被执行人阮海力、邹巧巧目前无能力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2016)浙0381执124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瑞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徐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