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2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栗红艳与李荣芝、彭以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红艳,李荣芝,彭以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652号原告栗红艳,女,汉族,1972年4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伟,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语衡,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荣芝。被告彭以宗。本院在审理原告栗红艳与被告李荣芝、彭以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红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栗红艳负担。审判长 刘煜伟审判员 毛大帅审判员 乔婉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古沛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