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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4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鹤山市兴鹤实业有限公司与鹤山市建资化工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1号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兴鹤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法定代表人:余秉科。被执行人鹤山市建资化工有限公司,地址:鹤山市。法定代表人:黄智勇。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兴鹤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山市建资化工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5)江鹤法民三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本院(2014)江鹤法执字第1443号执行案处理中,需待该案件执行结果分配,且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4执1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洽胜代理审判员  麦国星代理审判员  吕成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谭志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