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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3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俎丽娟与张金凤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俎丽娟,张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3302号申请执行人俎丽娟,女,1969年7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张金凤,男,1957年5月26日出生。俎丽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311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金凤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我院已受理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登记在张金凤名下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XXX号房屋俎丽娟占有百分之五十份额。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书记员 吴爱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