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928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田某与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736号原告田某。被告乔某。原告田某诉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助审员  李世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梅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