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刑初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某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帅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24刑初第114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帅。因本案于2016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昌图县看守所。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以辽铁昌检公诉刑诉(2015)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帅犯强奸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冬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3日晚被告人刘帅通过QQ聊天认识的初中一年级女学生,二人相约在昌图县平安堡镇街内见面后,被告人刘帅将叶某带到昌图县八面城镇百赢旅店内多次与叶某发生性关系,2016年1月5日被告人刘帅将叶某带回家中再次发生性关系。2016年1月6日,被告人刘帅在被害人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了叶某某、廉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叶某陈述;户籍信息;电子数据聊天记录;案件来源与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并指控被告人刘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帅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不知道被害人未满十四��岁,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帅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叶某的陈述;证人叶某某、廉某某、王某的证言;户卡信息及昌图县平安中学的证明;诊断书、QQ聊天记录;提取笔录及照片;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帅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应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玉杰审 判 员 李万祥人民陪审员 许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佟 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