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晋留琴与马康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留琴,马康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1907号原告晋留琴。被告马康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晋留琴与被告马康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晋留琴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晋留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留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32.5元。审判员 吕益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田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