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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晋留琴与马康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留琴,马康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1907号原告晋留琴。被告马康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晋留琴与被告马康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晋留琴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晋留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留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32.5元。审判员  吕益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田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