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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王付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573号罪犯王付强,曾用名王富强,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中牟县人。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1月18日被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5日被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1年4月26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2)牟少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付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2日起至2020年9月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1月22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王付强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抢劫罪。2012年2月9日,王付强伙同他人预谋后,以乘坐出租车为由,将被害人刘某骗至中牟县一条公路上,采用捆绑、胁迫的手段抢劫现金280元和手机一部。所得赃款已挥霍,王付强等人为逃避查获将手机摔坏。2012年2月20日,王付强伙同他人在中牟县一足浴店持刀威胁被害人高某,抢劫现金2380元,并将店内一手机摔坏,赃款瓜分。盗窃罪。2011年10月至2011年11月,王付强伙同他人预谋后,先后5次窜至中牟县刘某等5名被害人家中实施盗窃,盗窃12只羊,价值8000余元。该犯系主犯;累犯;于2016年1月4日缴纳罚金14000元。罪犯王付强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4年12月、2015年5月、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付强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付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1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