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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执1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俞仁与戴雅琴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仁,戴雅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4执1454号申请执行人俞仁,男,197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戴雅琴,女,1964年8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执行俞仁诉戴雅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返还俞仁借款人民币30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负担受理费5800元,承担执行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暂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该案件终结执行。以上事实,有执行令、调查笔录等材料为凭。本院认为,鉴于本院暂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该案件终结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49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云龙审 判 员  吴建良代理审判员  宋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赢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