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民终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丰仙平、何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丰仙平,何小刚,章爱珍,罗长法,孙学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9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丰仙平,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小刚,男,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章爱珍,女,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承进,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长法,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学理,男,197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上诉人丰仙平、何小刚、章爱珍与被上诉人罗长法、孙学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2015)杭淳商初字第1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丰仙平、何小刚、章爱珍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丰仙平、何小刚、章爱珍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丰仙平、何小刚、章爱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329元,由丰仙平、何小刚、章爱珍减半负担12164.5元。丰仙平、何小刚、章爱珍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雪原审 判 员 陈 剑代理审判员 张 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金佳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