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执5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超吉汽车租赁服务部劳动和社会保障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超吉汽车租赁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5执514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41号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徐雯,局长。被执行人上海超吉汽车租赁服务部,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黄朝群。本院在执行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被告上海超吉汽车租赁服务部劳动和社会保障一案中,对被执行人上海超吉汽车租赁服务部名下的房屋、车辆、股票、银行存款等财产予以查询,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2016)沪0115执514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军华审判员 王爱国审判员 桂波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