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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民终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因与郭伟、黎开华、华晨鑫源重庆汽车有限公司、邓朝忠、重庆恒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余贵福、吉林市德莱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郭伟,黎开华,华晨鑫源重庆汽车有限公司,邓朝忠,重庆恒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余贵福,吉林市德莱汽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民终2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320号,组织机构代码90379890-6。负责人邓辉,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汪继谋,重庆融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伟,男,生于1986年4月16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月,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蓉,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开华,男,生于1973年12月28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边小娜,四川和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晨鑫源重庆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新城区鑫源大道111号,组织机构代码66089620-1。法定代表人龚大兴,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明杭,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朝忠,男,生于1982年1月5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恒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板桥镇建新街19号,组织机构代码73984289-8。法定代表人冉荣德,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贵福,男,生于1962年6月13日。上列被上诉人重庆恒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余贵福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华,重庆市永川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德莱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山街,组织机构代码74934880-X。法定代表人徐德刚。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伟、黎开华、华晨鑫源重庆汽车有限公司、邓朝忠、重庆恒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余贵福、吉林市德莱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继谋、被上诉人郭伟的委托代理人王月、王蓉、被上诉人黎开华的委托代理人边小娜、被上诉人华晨鑫源重庆汽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明杭、被上诉人重庆恒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及余贵福的委托代理人朱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邓朝忠、吉林市德莱汽贸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本案在二审中出现新的证据,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已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预交,本院依法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董华路代理审判员  姚梓佳代理审判员  赖 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雪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