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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4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李丹兵与吕继文、李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丹兵,吕继文,李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4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李丹兵,档洲电力机车厂工人。被执行人吕继文,株洲电力机车厂工人。被执行人李剑,株洲田心医院职工。申请执行人李丹兵与被执行人吕继文、李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2005年8月19日申请执行人李丹兵向本院申请执行备案登记审查。本院于2005年8月19日日依法进行预立案登记。2016年4月11日申请执行人李丹兵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吕继文、李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房产、车辆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者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健审判员  陈利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