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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南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乌海市华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与张占祥王丽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海市华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占祥,王丽,白云,王俊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乌海市华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张占祥。被执行人王丽。被执行人白云。被执行人王俊丽。本院受理的乌海市华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张占祥、王丽、白云、王俊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张占祥、王丽、白云、王俊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海南民一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占雄审判员  杨文革审判员  关建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志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