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南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乌海市华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与张占祥王丽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海市华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占祥,王丽,白云,王俊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乌海市华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张占祥。被执行人王丽。被执行人白云。被执行人王俊丽。本院受理的乌海市华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张占祥、王丽、白云、王俊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张占祥、王丽、白云、王俊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海南民一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占雄审判员 杨文革审判员 关建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志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