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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扎执字第01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葛亚成、安芝印与图牧吉牧场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亚成,安芝印,图牧吉牧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C}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扎执字第01132号申请执行人葛亚成,男,蒙古族,工人,住所地图牧吉。申请执行人安芝印,男,汉族,住所地图牧吉。被执行人图牧吉牧场,地址扎赉特旗图牧吉镇。法定代表人马历子。葛亚成、安芝印申请图牧吉牧场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葛亚成、安芝印依据执行的生效裁判文书,即本院作出的(2014)扎民初字第2358号民事判决书、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终字第919号民事裁定书中没有给付内容,且没有执行标的。根据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葛亚成、安芝印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宝泉审判员  赵锦涛审判员  张天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