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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2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李超、贾琳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李超,贾琳琳,姚勇,张静静,孔国梁,丰婷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238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负责人陈涛,行长。被告李超。被告贾琳琳。被告姚勇。被告张静静。被告孔国梁。被告丰婷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告李超、贾琳琳、姚勇、张静静、孔国梁、丰婷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45元,减半收取692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负担。审判员  焦兴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本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