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2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李超、贾琳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李超,贾琳琳,姚勇,张静静,孔国梁,丰婷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238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负责人陈涛,行长。被告李超。被告贾琳琳。被告姚勇。被告张静静。被告孔国梁。被告丰婷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告李超、贾琳琳、姚勇、张静静、孔国梁、丰婷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45元,减半收取692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负担。审判员 焦兴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本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