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1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贵源修缮队与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建筑分公司、威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贵源修缮队,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建筑分公司,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537号原告: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贵源修缮队,住威海高区初村镇北山村152号。经营者:张文强。被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建筑分公司。被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贵源修缮队与被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建筑分公司、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贵源修缮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玉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