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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民初03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03389号原告王某某,男,194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刘某,女,195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潇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