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2民初03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03389号原告王某某,男,194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刘某,女,195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潇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