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陈雁与胡洁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胡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876号原告陈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侯张林,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列原告与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原、被告于20XX年X月X日在福田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一、财产处理:双方拥有的深圳市福田区福田XX苑X的房屋归男方所有。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债务,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来承担。”随后原、被告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手续。请求判令:1、深圳市福田区福田XX苑X(深房地字第××号)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2、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深圳市福田区福田XX苑X(深房地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未答辩,开庭时缺席。本院经审理查明:1、原、被告于20XX年X月X日在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拥有的深圳市福田区福田XX苑X房屋归男方所有,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债务,在谁名下则由谁承担。双方另对小孩抚养等其他事宜作了约定。2、原告提供的《深圳市安居房买卖合同》显示,20XX年X月XX日,原、被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XX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购买涉案房产,为全成本微利房,房款已付清,该房产目前登记为原、被告各50%。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按照该《离婚协议书》约定,涉案房产已归原告所有,本院据此判定该房产归原告所有。因该房产目前尚登记在原、被告名下,故被告应协助将该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福田XX苑X(深房地字第××号)房产归原告陈某所有,被告胡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将该房产过户至原告陈某名下。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案件受理费66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鲁 强人民陪审员 丁 晓 晨人民陪审员 刘 学 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燕霞(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