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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6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王岱帝与明振邦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岱帝,明振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1059号原告王岱帝。委托代理人谢建华,山东大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明振邦。原告王岱帝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告明振邦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明振邦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文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