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81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其命与王明钊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其命,王明钊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1666号申请人王其命,男,汉族,1965年11月10日出生,住永安市燕北兴平。委托代理人冯向晖,福建顺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明钊,男,汉族,1958年10月4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永泰县,现住永安市兴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其命诉被申请人王明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其命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被申请人王明钊的财产并承担本案的保全费用。为此,申请人王其命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闽G×××××号小型轿车为其诉讼保全申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王其命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的原因成立。申请人王其命已经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车辆作为担保。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财产可能的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扣押申请人王其命所有的闽G×××××号小型轿车,保全价值以100000元为限。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明钊所有的财产或者冻结被申请人王明钊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保全价值以100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颖(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