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保军与王小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军,王小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00475号申请执行人王保军,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委托代理人王建波,系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小成,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泾渭镇。申请执行人王保军与被执行人王小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44651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王小成于2016年6月30日前付给王保军人民币30000元;二、剩余款114651元及利息于2016年10月30日前付清;三、如王小成不按上述二项按时付清欠款,按原判决执行。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高执字第00475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如王小成不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其利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雪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