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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北民初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战峰诉被告王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战峰,王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北民初字第00444号原告:李战峰,男,汉族,1972年02月04日出生,住许昌县。被告:王俊,男,汉族,1968年10月21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战峰诉被告王俊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战峰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战峰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战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李战峰负担。审 判 长  王 启人民陪审员  韩赵华人民陪审员  马晓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