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北民初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战峰诉被告王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战峰,王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北民初字第00444号原告:李战峰,男,汉族,1972年02月04日出生,住许昌县。被告:王俊,男,汉族,1968年10月21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战峰诉被告王俊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战峰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战峰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战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李战峰负担。审 判 长 王 启人民陪审员 韩赵华人民陪审员 马晓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