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2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非法经营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22刑初46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湖南省桃江县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6月2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6月30日被批准逮捕,2015年7月3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当日受理立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继恩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振宇、人民陪审员肖正江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6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桃江县大栗港镇红岩咀村的家中非法接受田某耕、肖某花等人“地下六合彩”投注共计人民币74936元。2015年6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对上述指控,该院提供了相关书证;证人田某耕、肖某花、蒋某珍、张某清、肖某生的证言;检查笔录;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予以证实。该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四)项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6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桃江县大栗港镇红岩咀村的家中非法接受田某耕、肖某花等人“地下六合彩”投注共计人民币74936元。2015年6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一)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案发、立案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民警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的住所进行了检查,将从其家中查获的码单五本予以扣押。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情况。到案经过说明,证实民警于2015年6月23日在被告人李某某的家中将其抓获。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与码民之间的联系。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上线尚未查实。检查笔录,证实民警从被告人李某某家中查获码单五本。(二)证人证言1、证人田某耕的证言,证实他与被告人李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人李某某从2014年4月份开始搞“地下六合彩”一直到2015年6月23日晚21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每期接500元到1000元不等,从中得手续费。2、证人肖某花的证言,证实她在被告人李某某手中买过两期“地下六合彩”,其中一期买了10元、另一期买了20元,共买了30元。证人蒋某珍的证言,证实她于2014年6月至8月期间在被告人李某某手中买过码,分别是:第63期时买了50元的双数,第71期时在龙和狗的数字上各买了2元;第75期在红波和蓝波上各包了50元;第82期在龙和蛇的数字上各买了2元;第83期用50元包了蓝波的16个数字。2015年也断断续续在被告人李某某手上买过码。证人张某清的证言,证实他在被告人李某某手上买过十几元的码。证人肖某生的证言,证实他在被告人李某某的手中至少买了120元的码。(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实她是从2014年上半年开始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的,开始每期能接400多元,后来慢慢的多起来了,最多的一期接了5800多元。大部分码单都被她记录在三本黄色封面的小本子上。其中:2014年第125期至第148期,共计有25期她都将码单金额写在有“小时光”字样的一本小本子上,这25期她至少接了7500元,得手续费750元。还有一本封面印有“SWEET”和一本封面印有“温馨的祝福”的二本手册上面记录了她从2014年第61期至第91期的接单情况,码单金额为70413元,其中她自己买了28383元,接受码民的投注金额是42030元。2015年第24期至第30期的码单记录和第66期至第73期的码单记录,共接码单金额32906元;其中的第31期至第65期共接码单金额35000元,但码单已经丢失。2015年第24期起至第73期止写单金额至少有67906元。从2014年的第61期到2015年第73期,她一共接受码民投注金额74936元。她2014年写单时都将码单打给了大栗港镇一个叫“马伢咀”的人手里,后来这个人亏了就介绍她把码单打给肖兆丰,她与肖兆丰约定得百分之十的手续费,她一共打给肖兆丰码单金额至少67906元,得手续费6790元。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就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及量刑事实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均系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本院确认上述证据均为有效证据,均予以采信。本院于2016年4月8日委托湖南省桃江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李某某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4月27日,该局经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一贯表现良好。犯罪及行为较小,再犯罪风险较低。生活来源及监管条件较好。其家属愿意监督帮教,村居委愿意监管帮教。建议实行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的指控成立,应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再犯罪风险较小,对其宣告缓刑对所成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继恩代理审判员 张振宇人民陪审员 肖正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钱俐妍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