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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执字第01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阿拉善经济开发区鹏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浩宇、陈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拉善经济开发区鹏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陈浩宇,陈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1094号申请人阿拉善经济开发区鹏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东达物流。法定代表人王鹏,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浩宇,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陈守军,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申请执行人阿拉善经济开发区鹏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浩宇、陈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五原县人民法院(2014)五民初字第2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5)五执字第01094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关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五民初字第2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吉民审判员  王玉生审判员  田粒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