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5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郝艳华、高忠萍与李德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阚学礼、刘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艳华,高忠萍,李德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阚学礼,刘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5民初996号原告:郝艳华,男,1968年7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高忠萍,女,1973年3月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曹亚军,乐亭县城关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德龙,男,1995年3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代表人:杨国华,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大伟,男,1978年4月生,汉族,公司法律顾问,现住该公司员工宿舍。被告:阚学礼,男,1988年7月生,汉族,农民,现住迁安市。被告:刘满,男,1977年4月生,汉族,农民,现住迁安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代表人:李庆文,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凤科,男,1974年12月生,汉族,公司法律顾问,现住乐亭县乐亭镇大钊路7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郝艳华、高忠萍与被告李德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阚学礼、刘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郝艳华、高忠萍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艳华、高忠萍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艳华、高忠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由原告郝艳华、高忠萍负担。审判员 李春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於垚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