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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执恢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内蒙古源龙源集团绿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与岳双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源龙源集团绿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岳双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恢111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源龙源集团绿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岳双成,男,44岁,汉族,农民,地址扎赉特旗。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执行内蒙古源龙源集团绿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诉岳双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查找,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2223执恢11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金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海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