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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赵之海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之海,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3民初361号原告:赵之海,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天津市大港区。委托代理人:张娅,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西环中街*号。负责人:张铭,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明,男,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公司职员,住。原告赵之海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之海的委托代理人张娅,被告天安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新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之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40121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天安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辩称:1、请法庭核实本次事故驾驶员赵之刚的驾驶资格、从业资格及所驾车辆行驶证,在上述证件真实合法情况下,被告天安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原告赵之海的损失。原告赵之海雇佣司机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因此,被告天安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认为应当按30%的比例对原告损失予以赔偿,对于原告赵之海赔偿路产、树木等损失应当与第三人方损失进行分摊。2、被告天安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不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经审理查明:原告赵之海系冀J×××××/冀JCH**挂号车的实际车主,该车在被告天安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一份交强险及主车第三者责任险1000000元、车损险188000元;挂车第三者责任险50000元、车损险72648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10月31日至2015年10月30日,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11月5日至2015年11月4日。2015年8月26日13时20分许,原告赵之海雇佣司机赵之刚驾驶冀J×××××/冀JCH**挂号车在G25长深高速公路1268KM处与张凯驾驶的鲁M×××××号别克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不同程度受损,鲁M×××××号车驾驶人张凯、该车乘车人田洪蔚、张嘉芮受伤。该事故经滨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处理认定:张凯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之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田洪蔚、张嘉芮无事故责任。根据双方诉辩意见及庭审意见,本院确认原告赵之海损失如下:1、冀J×××××号车损115600元,证据是河北圣源祥保险公估公司报告书。2、冀J×××××号车损公估费8000元,证据是票据。3、护栏赔付款10251元,证据是收费票据、高速路政大队出具的证明、设施维修清单。4、树木损失赔付款2400元,证据是收费票据、路产损失通知书、路产损失处理决定书、高速公路出具的路产赔偿清单。5、救援费3870元,证据是收费协议书、救援费票据。本院认为:原告赵之海上述损失140121元,由被告天安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在冀J×××××/冀JCH**挂号车所投机动车损失险限额内向原告赵之海理赔车损115600元、车损公估费8000元、救援费3870元,计款127470元;所投交强险中财产赔偿限额项下向原告赵之海理赔护栏赔付款10251元中的2000元。原告赵之海的其余损失:赔偿树木损失款2400元、剩余护栏赔付款8251元,计款:10651元,由被告天安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在冀J×××××/冀JCH**挂号车所投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依责30%向原告赵之海理赔3195.3元。被告天安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共向原告赵之海理赔损失款132665.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向原告赵之海理赔车辆等损失款132665.3元。上列应给付的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收款单位: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4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3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广练审判员  胡德忠陪审员  康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明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