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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26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孙定行与余禹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定行,余禹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2603号之一原告:孙定行。委托代理人:庄德刚,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禹龙。原告孙定行与被告余禹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定行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定行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123元,减半收取561.5元,由原告孙定行负担。审 判 员 缪雪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