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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2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杨瑞芬申请执行杜杰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瑞芬,杜杰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97-7号申请执行人杨瑞芬,女,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杜杰缘,男,蒙古族,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杨瑞芬与被执行人杜杰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东法民初字第50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杜杰缘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工资账户,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杜杰缘在中国工商银行所有的工资账户内存款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二、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杜杰缘在中国工商银行所有的工资账户;三、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48小时前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温 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