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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刑更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吉如盗窃罪,李吉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吉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962号罪犯李吉如,男,1989年9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三明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第七监区服刑。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2日作出(2010)元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吉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9年9月11日至2019年9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10)三刑终字第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6月28日入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三刑执字第20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10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吉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015年获监狱表扬。2013年7月至2016年2月考核达标累计19.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吉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吉如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9月11日至2016年5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丽  伟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婷婷(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