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刘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874号罪犯刘艺,男,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城关镇北极居委会*栋*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7日以(2011)未刑初字1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执行自2010年8月25日至2018年8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8月25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延刑执字第192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艺减去有期徒刑1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24日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5)延中刑减字第0024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艺减去有期徒刑1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24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刘艺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艺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