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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2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梁秋兰与黄明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秋兰,黄明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2执578号申请执行人梁秋兰。被执行人黄明玖。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的(2012)柳城民(一)初字第129号民事,于2012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黄明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明玖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明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黄明玖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在农行柳城县白阳支行账号为62×××17内的存款15000元至柳城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敏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汉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