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2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梁秋兰与黄明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秋兰,黄明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2执578号申请执行人梁秋兰。被执行人黄明玖。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的(2012)柳城民(一)初字第129号民事,于2012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黄明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明玖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明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黄明玖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在农行柳城县白阳支行账号为62×××17内的存款15000元至柳城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敏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汉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