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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1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王高峰与谭洪亮、胶州市胶北镇街道办事处东小屯村委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高峰,谭洪亮,胶州市胶北镇街道办事处东小屯村委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999号原告王高峰,男,汉族,现住胶州市。被告谭洪亮,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胶州市胶北镇街道办事处东小屯村委,住所地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高峰与被告谭洪亮、胶州市胶北镇街道办事处东小屯村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正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