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1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王高峰与谭洪亮、胶州市胶北镇街道办事处东小屯村委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高峰,谭洪亮,胶州市胶北镇街道办事处东小屯村委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999号原告王高峰,男,汉族,现住胶州市。被告谭洪亮,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胶州市胶北镇街道办事处东小屯村委,住所地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高峰与被告谭洪亮、胶州市胶北镇街道办事处东小屯村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正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