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3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黄忠庆、黄忠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忠庆,黄忠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3执218号申请执行人黄忠庆,住所地:平果县。被执行人黄忠德,地址:平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忠庆与黄忠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2860元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1459号民事判决书及(2016)桂1023执218号案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方华审 判 员 谭宝强代理审判员 屈秀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艺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