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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11民初1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印平、朱印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印平,朱印年,朱印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11民初1297号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发展大道86号。法定代理人花为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伟、陈加彩,该公司员工。被告朱印平,居民。被告朱印年,居民。被告朱印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民丰银行)与被告朱印平、朱印年、朱印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民丰银行以该案系案外人朱建设(已被刑事处罚)通过编造贷款用途、采取假冒、提供虚假贷款保证等手段以朱印平的名义骗得贷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民丰银行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民丰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保全费320元,合计840元,由原告民丰银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