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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4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李晓琳与程春娥、刘敏军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琳,程春娥,刘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4执115号申请执行人李晓琳,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解放区。被执行人程春娥(程冬云),地址中站区。被执行人刘敏军,地址中站区。李晓琳与程春娥(程冬云)、刘敏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程春娥(程冬云)、刘敏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晓琳于2016年0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程春娥(程冬云)、刘敏军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发现被执行人程春娥(程冬云)、刘敏军在金融、房产、土地、股权、车辆等方面并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程春娥(程冬云)、刘敏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晓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程春娥、刘敏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晓琳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宏立审判员 :催劲勋审判员 :肖凌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刘 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