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阴市长泾新皖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长泾新皖副食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077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春雷,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小松,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长泾新皖副食店,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建工路38号。经营者刘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长泾新皖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江阴市长泾新皖副食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芝若审 判 员 金 星人民陪审员 云静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余 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