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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行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关某、张某与梁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张某,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829行初61号原告关某。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马某。被告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袁某。委托代理人丁某。委托代理人程岩。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张某诉被告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计生行政征收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关某、张某于2016年4月27日,以认为被诉行政行为并无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某、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关某、张某负担。审 判 长  王于建审 判 员  高中谦人民陪审员  刘翠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