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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刑更1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彭杰犯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杰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刑更1284号罪犯彭杰。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六刑初字第318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彭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同案两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同案上诉人一人申请撤回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7日以(2014)宁刑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准许同案上诉人一人撤回上诉,驳回另一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6年4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彭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彭杰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彭杰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彭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6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成审判员 奚 旭审判员 王晓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莉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