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02民初2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夏峰与张召言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峰,张召言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2650号原告:夏峰,男。委托代理人:张展,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召言,男。委托代理人:王小利,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峰诉被告张召言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夏峰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夏峰负担。审判员  张全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滕焕焕 来源:百度搜索“”